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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南职业学校办学规程

发布日期:2019-05-21 17: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学校管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重庆市江南职业学校是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依法举办的以培养中等技术人才为主的中等职业教育及其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第三条 重庆市江南职业学校的学历学制一般为3年。 第四条 重庆市江南职业学校按照“立足江津,面向渝西,辐射西部,服务全国”的办学思路,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加强合作交流,切实搞好生源基地建设和毕业生顶岗实习(就业)基地建设,发挥学校的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拓展学校的办学空间。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和创新精神,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的培养目标是: 通过系统的思想教育和德育实践活动,培养学生以自律自制自控能力为主的法制安全纪律意识,培养学生爱祖国、爱集体、爱人民、爱自己、护环境的的公德意识,培养学生讲文明、守礼仪、知节俭、会感恩的公民素养以及忠于职守、善于执行、能于抗挫、富于创新的职业素养。通过积极开展文体活动和第二课堂,培养学生“四个一”的综合素质(掌握一项体育技能,会一口流利的普通话,写一手规范的钢笔(毛笔)字,擅长一项艺术方面的特长)。通过课堂教学和技能实训,培养具有所学专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及实际操作能力和学习能力,为学生就业和升学打下坚实基础。 第七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应该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八条 办学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质量为核心。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为学生成才就业服务。 第九条 学校发展目标: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推进标准化管理,建立管理科学、执行有力,质量与效益凸现的管理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实训基地和教师队伍建设,着眼当前,立足长远,筑强与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的基础能力;创新人才培养与教学模式,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校企合作,强化专业技能与综合素质的培养,努力提高办学水平和质量,使我校成为全市中等职业技术人才培养和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基地,成为在全市有较大影响力的国家级示范中等职业学校。 学校办学理念:以人为本、服务社会 学校办学思想: 质量强校 特色兴业 学校校训:志不求易 事不避难 学校教风:行为示范 育人不倦 学校学风:手脑并用 知行合一 学校校风:修身强能、乐于奉献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十一条 按《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学校党的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党要管党、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切实做好政治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分级管理,设立校、处(室)、专业系(部)三级管理体制 。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对学校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四条 校长要依靠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及其他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五条 学校除寒暑假和双休日外,其余时间均要严格按照《国旗法》规定坚持升降国旗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教育教学运行体系,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学计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实行校务、党务、财务、教务公开,民主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按档案法规定搞好档案建设,及时准确地记载档案资料并立卷归档,管理有序。 第十九条 按有利于管理,有利于教育教学,有利于安全的原则设置教学区、实习实训区、运动区和生活区。

第三章 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春、秋季招生,入学按《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班级是学生组成的基本形式。教学班人数原则上不超过45人。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学籍管理按《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生享受和履行国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者,报请教育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发给毕业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和相关结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者,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毕业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予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每学期开学后学校须按规定做好中等职业教育有关表册的填报归档工作。学校对一年级新生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档案,不允许存在学生无学籍的现象。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充分发挥各类课程的整体功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要求进行教学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始终将德育工作摆在学校工作首要地位,狠抓落实,校长负责,教职工全员参与,各部门紧密协作,各学科相互渗透,着力抓好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理想、道德、文明习惯养成教育,让学生学会做人、学会生存、学会学习。 第三十条 学校不得组织或变相组织学生购买和使用任何形式的学习辅导材料、复习资料和文具用品等。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三天内由校长决定,三天以上五天以内的应经校长办公会决定并报特区教育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在每个班级设立班主任,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全面工作。班主任要认真贯彻落实“以德育为首,以安全为基础,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为主要内容,辅以法制教育”的工作要求,以特色班风班纪建设为载体,着力造就学生良好的思想品行和行为品质,促进班级的健康发展。班主任要充分了解掌握全班学生的思想品德认识、行为习惯、性格特征、学业成绩等方面的情况。并同各科任老师和学生家长密切联系,协调配合,有的放矢地展开教育活动。每学期期末,班主任要根据学生的学习、思想操行及变化情况作出激励性评语。 第三十三条 学校以正面教育为主,时时处处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排斥学困生,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评测教学质量。逐步建立全面评估教育质量的科学标准,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认真开展两课两操,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不断增强学生体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学生运动会。 第三十六条 加强学生的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和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和生产劳动的能力。 第三十七条 加强学生课外、校外活动指导,注意与学生家庭、社会和有关部门联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使学生的课余活动丰富多彩。 第三十八条 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有益的社会活动,增强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校长、副校长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履行国家规定的职责。校长、副校长由区人民政府任命。学校中层干部由校长提名选举,校长办公会研究,学校党组织审查后任命,原则上实行竞争上岗。 第四十条 学校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具有爱岗敬业精神,关心爱护学生,掌握教学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享受和履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对教师实行科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重视教师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定进修计划,积极为教师进修创造条件。教师进修应根据学校工作的需要,以在职为主、自学为主、所教学科为主。积极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耐心细致地做好学困生的转化工作,做好残疾学生的帮扶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师必须注意自身形象,做到举止文明、仪表端庄、态度和蔼、语言规范。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师必须自觉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组织课外活动和认真考核。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全面落实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全面提高课堂教学效益、教学能力和学生的学习能力。 第四十六条 必须严格执行教学规则,不得擅自停课、调课和代课,到点上课不迟到,按时下课不拖堂,严格候课制度。学校应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和业务考核档案,从德、能、勤、绩等方面全面、科学考核教师和其他人员的工作,注重工作表现和成绩,并根据考核结果奖优惩劣。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其他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其具体任职资格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章 卫生及安全

第四十八条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学校设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卫生健康卡片,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检。 第四十九条 努力营造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校园环境,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积极做好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工作。 第五十条 重视学生的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学校校舍、设施、设备等符合安全要求。教育教学活动安排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 第五十一条 加强学校的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互救能力。组织学生参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劳动等均采取妥善预防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五十二条 加强饮食卫生管理,食堂场地、设备等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建立食堂工作人员定期体检制度。

第六章 校舍、设备及经费

第五十三条 学校的办学经费由政府拨款和学校自筹的办法解决。学校应多方筹集资金,加强学校硬件建设,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十四条 学校须具备符合规定标准的校舍、场地、设施、教学仪器、图书资料等。 第五十五条 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不得擅自将校舍、场地出租、出让。 第五十六条 从安全实用、勤俭办学和学校的实际出发,制定校园建设整体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搞好校园的绿化、美化和校园文化建设,创建良好的育人环境,对校舍进行定期维修和维护,保持坚固、实用、整洁、美观。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主管部门。 第五十七条 严禁任何组织、个人侵占校舍、场地。 第五十八条 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 第五十九条 学校收取费用,其标准按照政府物价行政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六十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举办校办产业,从学校的实际出发组织师生勤工俭学。 第六十一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经费预算和决算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与附近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联系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发挥自身优势,为特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家长联系制度,主动与学生家庭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学生家长创建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工作,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凡与本章程制度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行政起草,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代表审议通过,由校长签署执行,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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