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使每位教师明确教学工作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形成严谨的教风,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和我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教师的基本要求
第一条教师应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使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条教师应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教学工作,坚持教书育人和为人师表,遵循“求真务实立德立志创新奋进追求卓越”的校风和“为人师表诲人不倦”的教风,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自觉地遵纪守法,举止文明,养成良好的师德师风。
第三条教师应服从各项工作安排,积极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自觉地遵守学校教学工作的有关规定,按规定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第四条教师应积极参加教学研究活动,更新教育教学观念,努力探索适合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模式和教学规律,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第五条教师应通过各种形式经常地、深入地了解学生学习情况,树立为学生服务的思想,注意因材施教,并以严谨的教风、一丝不苟的精神对待每一堂课和每一个教学环节。
第二章教师任课资格
第六条承担课程教学的教师原则上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七条专业课教师应当努力成为“双师型”教师。
第八条经教学检查认定或学生集中反映授课质量和效果不好的教师要根据反馈意见认真改进,教务处及相关系(部)实行跟踪督导,经评估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学校将令其进修提高,半年后重新试讲,合格后方可任教,不合格者调离教学岗位。
第三章各教学环节的规范
第九条关于课程教学大纲编写、教材选用及学期授课计划编写的规定
1.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写应严格遵循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在各专业教研室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组织有经验的教师编写,经教研室负责人审核,系(部)主任批准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对于某些内容更新较快的或新开设的课程,教研室应在开课前提出修改意见或制订出课程教学大纲,经系(部)主任批准执行。各专业主干课程的教学大纲由教务处按专业汇编成册。
2.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选用教材和安排教学进度。教材的选用应按我校《关于教材印刷和订购的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任课教师还需向学生推荐适量的我校图书馆馆藏的教学参考书和参考资料。
3.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两周内根据课程表的安排,填写学期授课计划——教学日历,经教研室负责人审查,系(部)主任批准后由系(部)备案。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任课教师除了要填写理论课内容体系外,还要根据理论课的进展安排实践操作的课时、内容、及要求并布置相应的课堂或课外练习。
第十条关于备课与课前准备的规定
1.教师备课应充分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所学专业的特点,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和后续课程的衔接关系,应准确把握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明确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和任务,认真钻研教材,把握每次课教学的重点、难点,合理组织教学内容,加强针对性和应用性,认真撰写讲稿或教案。教师应在教学过程中对讲稿或教案加以补充和修改,并做好必要的课后记。
2.同一门课程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应经常性地组织集体备课,统一讲授的基本内容、教学要求、教学进度和课程的考核。
3.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的要求做好课前准备,对教学环境、电教设备、教具模型、教学挂图、教学仪器等在授课前要逐一检查和落实,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关于课堂授课的规范
1.教师授课时应着装整洁、大方,做到教态自然,精神饱满;每次课应提前进入教学场所,使用多媒体教室的教师提前15分钟到场,中间不得随意离开,教师在课堂上应关闭通讯工具(或置于无声状态)。
2.教师授课应使用普通话,做到教学语言规范、简练、生动,讲课要有激情并配合适当的动作和肢体语言,语速、语调、语句应有别于其它场合的交流或表达的;讲授内容要做到概念准确,条理清晰,重点突出;教师板书要规范有条理,图解要准确;要把握好课程的深度和广度,讲清教学的重点和难点;既要重视知识的传授,更要重视学生能力的培养;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性,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注重师生的互动。
3.教学是一门艺术,任课教师应重视教育教学的研究,互相学习,不断总结和改进教学方法,注重教学效果的反馈并及时调整课堂教学节奏和教学方法,切忌“填鸭式”的教学。
4.教师授课应充分利用现代化学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率和教学效果。
5.教师应注重组织教学,注重管理课堂,不定期地做好学生的考勤。课堂纪律的好坏是教学效果和质量评价的一项重要指标。
6.教师上课应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拖课、不提前下课。教师因事、因病需要调、停课,应按规定办理调(停)课手续。
7.学期结束前,教师应认真、及时、如实地进行课程教学总结。
第十二条关于作业和辅导答疑的规定
1.教师应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布置足量的作业,作业形式不限,但必须有利于学生理解和巩固课堂上所学内容,有利于加强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
2.教师要认真批改学生作业,并进行成绩登记,对不合要求的作业应退给学生重做,对学生作业中出现的典型错误要在课堂上集体纠正。
3.学生的平时作业,应作为修读课程成绩评定的依据之一,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1/3以上者,教师应在期终考试前两周督促其补交,否则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该生该门课程成绩记为不合格,只有补交全作业后方可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
4.教师应与学生约定辅导答疑的时间和地点,原则上每周不少于2小时。
第十三条关于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的规定
1.所有课程都必须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专业主干课应定为考试课程并安排在期末考试周进行考试,同时将根据学校师资状况逐步实施教考分离。考核形式可以是口试、笔试、操作考试、面试、开卷考试、闭卷考试、撰写学习体会和学习小结等方式。任课教师应掌握本课程学生出勤情况和完成作业情况,严格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确认学生的考试资格,对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应在考试前报其所在系(部)公布,同时报教务处记载备案。
2.有关课程考核的命题工作、试卷印刷、教师监考、试卷的批改等按《学院考务管理工作规范》执行。
第十四条关于实践教学的规定
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训(习)、课程设计和毕业综合实践等环节,是高等职业教育极为重要的教学环节,担任实践教学的教师应按照学校《关于加强实践教学的有关规定》、《实验教学工作规范》、《实习(实训)工作规范》、《顶岗综合实践工作规范》,保质保量地完成各环节的实践教学任务,确保各专业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
第十五条教师违反本规范的要求和规定的,按《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