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不得隐瞒病史(行为),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或治愈不满一年的。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5、有精神或心理疾病病史、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
6、结核病(下列情况除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7、斜视、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
8、任何一眼失明或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
9、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甲状腺机能亢进等病史,治愈不满一年的。
10、肢体残疾、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纹身等。
11、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
12、有智力低下、孤僻、自残、过激行为史者或学校认为其他不适合学校集体生活的疾病或不良习惯的。
★其他必须注明的既往病史★
“既往病史”主要是指以前曾经患有的比较严重的疾病,而感冒、发烧、急性肺炎等“一过性”疾病则不在此列。另外,体内的主要脏器如心、肺、肝、脾、肾以及胃肠道等如果动过比较大的手术,则需要如实填写目前的恢复程度。 对于没有患过上述疾病的,才应在栏内填写“无”。
如何注明既往病史: 举例说明
一、某生在12岁时曾患肺结核,后经解放军总医院第二附属医院治疗,在13岁半时确认治愈。这种情况属于曾经患有比较严重的疾病,所以,既往病史应填写:“12岁时曾患肺结核,经系统治疗一年半,现已痊愈。”
二、某生曾于200X年在XXX医院进行心脏,术后痊愈。这种情况属于主要脏器动过较大手术,所以,既往病史中应填写:“200X年在XXX医院做房间隔缺损修补术,术后恢复良好,体育已达标。”
★温馨提示★
我校注重孝恩教育,不接收有以下行为的学生入学:不爱国爱校、不孝敬父母长辈、不尊敬师长、仪表仪容不规范、有相关病史或有暴力自残倾向的学生及有打架斗殴、抽烟喝酒、偷盗行骗、造谣信谣传谣等违法违纪行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