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实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学生到企事业单位进行的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是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能教学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 加强对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遵纪守法意识。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均要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履行请假手续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三条 实习期间,无特殊原因,应无条件服从实习单位的安排,不得自行在外联系住宿;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接受指导教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学校责令其暂停实习,限期改正。
第四条 实习期间,因个人原因需离开实习单位的,或因违规违纪被实习单位辞退的,必须由其家长(监护人)先到学校书面申请,并写好安全责任自负的承诺后方可离校。未经学校许可,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五条 因实习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或因实习鉴定与技能考核不合格者,必须取消处分和技能补考合格后,方可领取毕业证书。
第六条 对实习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先由实习辅导员形成书面材料,待实习单位签字盖章后,传真到学校实习(就业)管理部门核实,再报学校研究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后,通知学生本人,并允许按规定申诉。
第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